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 年部门、院系绩效目标管理方案
为建立健全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与激励作用,提高部门、院系的工作质量和效能,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及分组
学校绩效考核范围包括部门组21个管理与教辅单位和院系组10个院系(不含附属学校)。
1.部门组包括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科研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教师工作部、离退休工作处、图书馆、校医院、信息网络中心、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院系组包括人文学院、数理系、信息系、学前教育学院、外语系、音乐系、美术系、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系和文旅学院。
3.发展规划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不在考核范围,其工作等次的评定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
二、考核实施
学校对处室职能部门的考核,由绩考办组织实施;学校职能部门对院系的考核,由绩考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对教职工个人的考核,由部门、院系自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三、考核指标与分值
1.部门组绩效考核指标(100分)
一级指标包括党的建设(30分)、业务工作(50分)、民主测评(20分)。二级指标包括思想建设(7分)、组织建设(7分)、党风廉政建设(7分)、师德师风建设(3分)、督查督办(2分)、落实党委重大决策(4分);常规工作(10分)、重点工作(30分)、创新工作(10分);学校领导评议(10分)、部门中层评议(4分)、院系中层评议(4分)、教职工代表评议(2分)。三级指标由提报部门按百分制设计制定,包括若干个观测点,每个分值控制在 1-5 分,考核实施后折算成二级分值。
2.院系组绩效考核指标(100分)
一级指标包括党的建设(30分)、业务工作(50分)、民主测评(20分)。二级指标包括思想建设(6分)、组织建设(6分)、党风廉政建设(6分)、党建述职评议(2分)、共青团工作(3分)、师德师风建设(3分)、落实党委重大决策(4分);人才培养(7分)、教学改革(4分)、科学研究(7分)、教师发展(6分)、社会服务(3分)、国际交流(2分)、学生管理(6分)、招生工作(6分)、就业工作(4分)、继续教育(3分)、体育卫生健康(2分);学校领导评议(10分)、部门中层评议(3分)、院系中层评议(3分)、教职工代表评议(2分)、学生代表评议(2分)。三级指标由提报部门按百分制设计制定,观测点分值控制在 1-5 分,考核实施后折算成二级分值。
3.部门业务工作清单
部门业务工作清单由绩考办牵头组织,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定,内容包括常规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其中常规工作应包含部门职责和年度计划等内容,重点工作应包含学校“十四五”规划年内分解任务、年度工作要点和“三提三争”活动实施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所有内容,创新工作应立足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体现工作的前瞻性和创造性。
四、考核结果的确定
1.优胜奖确定。将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排序,排名前20%的单位为优胜奖。
2.部门优秀单位确定。部门组列前30% 的部门(不含优胜奖)为优秀单位。
3.院系优秀单位确定。按照教学、科研、学团、招生、就业专项工作分别赋分,各项工作列前30% 的院系为优秀单位。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与个人考核挂钩。各部门、院系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获得优胜奖的部门、院系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10%。
2.与干部选任挂钩。连续三年获得优胜奖的部门、院系的管理干部在选任时予以优先。
3.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根据考核名次确定系数,依次等额递减,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次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至各二级部门、院系,由部门、院系按照学校确定的分配指导原则制定二次分配办法,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发放。绩效考核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部门、院系,年度考核绩效系数确定为O。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说明
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实际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学校统筹奖励性绩效总额10%左右的资金,用于教学和科研奖励、年度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奖励。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绩考办负责解释。
附件:1. 2023 年度部门组绩效考核指标
2. 2023 年度院系组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1:
2023 年度部门组绩效考核指标
附件2:
2023 年度院系组绩效考核指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部门、院系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为顺利推进学校2023年度各项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与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部门、院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段为2023年全年。考核过程贯穿整个年度,2024年1月中旬组织述职评议后将成绩汇总。
二、考核实施
依据《学校2023年部门、院系绩效目标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考核工作由绩考办组织实施,各提报部门协同完成。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院系组党建述职评议。
1.党建指标考核
党建指标由各提报部门分别按照三级指标要求组织赋分,年末将成绩汇总后,折算为二级分值提报绩考办。
2.业务指标考核
部门组业务考核由绩考办组织赋分。院系组专项工作分别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三级指标要求组织赋分,年末将成绩汇总后,折算为二级分值提报绩考办。
3.民主测评考核
由绩考办组织实施。民主测评中学校领导评议、部门中层(包括正副职)评议、院系中层(包括正副职)评议在年末述职现场组织排序赋分,不能出现并列名次。兼任中层正职的校领导只参与学校领导评议。教职工代表评议和学生评议采用网上满意度调查。
三、加减分
(一)荣誉成果类加分
学校成立专门的成果认定小组对各部门、院系提报的加减分项目进行审核、赋分。
1.荣誉类加分项
(1)对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加5分,获得人社部表彰加3分,获得国家其它职能部委表彰加2分。
(2)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加3分,获得省人社厅表彰加2分,获得其它省直职能部门表彰加1分。市级综合表彰加0.5分。
(3)承接承办国家级、省级有利于扩大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赛、活动等,组织有序,牵头单位按国家级计3分、省级计2分;参与单位按国家级计1.5分、省级计1分,根据参与工作权重按比例分配。
荣誉类加分项最多不超5分,超过5分的第一名按5分计,其他单位根据得分折算。
2.成果类加分项
(1)教学成果加分
A类:国家级特等奖10分、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省级特等奖6分、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
B类:国家级教改项目、课程建设、名师团队和教材建设类,立项或获批一项6分;国家级教师竞赛和指导学生竞赛类:一等奖(特等奖)6分、二等奖(一等奖)5分、三等奖(二等奖)4分。
省级教改项目、课程建设、名师团队和教材建设类,立项或获批一项4分;省级教师竞赛和指导学生竞赛类:一等奖(特等奖)4分、二等奖(一等奖)3分、三等奖(二等奖)2分。
(2)科研成果加分
A类:国家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2分、三等奖10分(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B类:国家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等由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省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C类:国家级一类课题立项一项6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级二类课题立项一项5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省级一类课题立项一项4分。
(3)成果类加分项最多不超5分,超过5分的第一名按5分计,其他单位根据得分折算。
(二)学校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加分
承担学校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部门、院系,年末向学校提交加分申请,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赋分,加分最多不超1分。
(三)减分项
发生给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大小,每次事件减管理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1-2分;各部门必须保证各类工作材料和提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假落实”、同一奖励重复计分,一经查实,对责任部门减1-2分;出现负面清单但未构成一票否决的事项;被投诉、被通报、被批评、被约谈、被问责等。减分项最多不超过5分。
(四)学校成果认定小组研究的适用于加减分的其他项目。
四、一票否决项
出现以下情况的部门、院系,经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绩效系数确定为O。
1.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
3.有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事故;
4.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5.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师生员工违纪违法事件;
6.教师中有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7.有对学校文明校园、绩效考核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五、特殊贡献奖
部门、院系实现较大创新突破,对学校发展贡献特别突出,并提交书面申请,核查无一票否决事项的,经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特殊贡献奖,绩效工资按照第一名系数发放。
六、专项奖
面向院系设置教学、科研、学团、招生、就业专项奖。
七、其他说明事项
1.部门组述职评议,由绩考办牵头组织,包含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述职,党建工作述职情况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计入组织建设分值。
2.院系组述职评议,绩考办负责组织业务工作述职,党建工作述职由组织人事处单独组织实施。
3.院系组业务工作中所缺指标按最低得分计入。
4.提报部门百分制赋分时,分差不少于0.2分。部门组分值不少于10个等级、院系组分值不少于5个等级。
5.绩效考核方案和办法原则上每年动态优化调整一次。
6.绩考办负责考核工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审核。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绩考办负责解释。